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陳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綉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本院第一審判
決就反訴中新臺幣(下同)23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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