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來原名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來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來於民國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8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1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0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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