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8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岳

被告 董永穆 籍設楊梅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51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鄭涵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