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億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代理人 李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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