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王金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