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炎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