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09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告 吳宜芯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貸放日期(民國)逾期結欠本金新臺幣(元)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利率計算期間(民國)利率1102年8月28日29,057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0.90%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0.090%自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90%自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0.190%自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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