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1,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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