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1月14日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