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徐瑜瑾 訴訟代理人 徐瑜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
5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20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3年3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普通股│1│10000││├──┼──────────┼──────┼───┼──┼───┼───┤│0002│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普通股│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