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94號聲請人亞美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4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8月17日│10,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9月30日│CH673001│││││(僅就其中新臺││││││││幣6,000元聲請││││││││)│││││├──┼──────┼───────┼──────┼──────┼─────┼──┤│002│96年8月17日│1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CH673003││├──┼──────┼───────┼──────┼──────┼─────┼──┤│003│96年8月17日│10,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CH673004││├──┼──────┼───────┼──────┼──────┼─────┼──┤│004│96年8月17日│10,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CH673005││├──┼──────┼───────┼──────┼──────┼─────┼──┤│005│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CH673006││├──┼──────┼───────┼──────┼──────┼─────┼──┤│006│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CH673007││├──┼──────┼───────┼──────┼──────┼─────┼──┤│007│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3月30日│CH673008││├──┼──────┼───────┼──────┼──────┼─────┼──┤│008│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CH673009││├──┼──────┼───────┼──────┼──────┼─────┼──┤│009│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CH673010││├──┼──────┼───────┼──────┼──────┼─────┼──┤│010│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CH673011││├──┼──────┼───────┼──────┼──────┼─────┼──┤│011│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CH673012││├──┼──────┼───────┼──────┼──────┼─────┼──┤│012│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CH673013││├──┼──────┼───────┼──────┼──────┼─────┼──┤│013│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CH673014││├──┼──────┼───────┼──────┼──────┼─────┼──┤│014│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CH673015││├──┼──────┼───────┼──────┼──────┼─────┼──┤│015│96年8月17日│1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CH673016││├──┼──────┼───────┼──────┼──────┼─────┼──┤│016│96年8月17日│37,56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CH67301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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