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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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潮
簡字第529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
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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