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8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
萬叁仟貳佰叁拾元;㈡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
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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