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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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40號

原告 張傳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政崇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一貫性陳述,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而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遲延利息,然原告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玩彩票」3字,就玩彩票之主體、客體、時間、地點、金額等內容均付之闕如,另關於玩彩票之事實是否涉及賭博等、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屬賭債等情形亦均屬不明,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足以支持其訴之聲明,自屬有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原告之請求具備訴訟上之一貫性,爰依首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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