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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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

原告 陳碧鳳

被告 鐘紹庭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小 字第 2219 號裁定(113.07.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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