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磁亮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被告宋智鋒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226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呂明燕書記官張琇晴通譯楊博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褚磁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蓋用於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上偽造之「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樊勁宏 」印章各壹枚、蓋用於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上偽造之「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共叁拾貳枚、「樊勁宏」印文共貳拾壹枚,均沒收。
宋智鋒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蓋用於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上偽造之「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樊勁宏」印章各壹枚、蓋用於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上偽造之「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叁拾貳枚、「樊勁宏」印文貳拾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褚磁亮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判決處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宋智鋒前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於96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刑完畢。詎其二人仍不知悔改,褚磁亮原係大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舜公司)實際負責人, 宋智峰 係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經理。緣98年9月間高雄縣大社鄉公所(現改制為高雄市大社區,下同)辦理⑴大社鄉公所慈恩堂內部美化及設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鄉○○○○路一帶低漥淹水區檢討報告勞務採購案、⑶大社鄉98年度公共工程委託設計建造技術服務採購案等三案招標時,褚磁亮因大舜公司已辦理停業無法投標(大舜公司部分業經撤回),竟與宋智鋒共同基於影響投標結果及獲取不法利益、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2人均明知未經安泰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或同意,由宋智鋒交付所持有安泰公司負責人樊勁宏之技師證照影本、技師職業證照影本、安泰公司完稅證明、高雄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安泰公司商業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等資料與褚磁亮,褚磁亮即持上開宋智鋒所交付之安泰公司相關資料,於不詳時、地,先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製安泰公司大小章,交予其不知情配偶 史淑惠 以安泰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書(其中附表編號9、11所示之文書,依照習慣,其上蓋用安泰公司大小印章後,均足以為表示影本與原本相符之用意證明,屬於準私文書),分別於下列時間投標,並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蓋用上開偽造之安泰公司大小章,足生損害於安泰公司:
㈠於98年9月21日持偽造之安泰公司標單投標大社鄉公所慈恩
堂內部美化及設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安泰公司以新臺幣(下同)852,500元得標。
㈡復於98年9月24日投○○○鄉○○○○路一帶低漥淹水區檢討報告勞務採購服務案,嗣安泰公司以98,000元得標。
㈢於98年9月22日投標大社鄉98年度公共工程委託設計建造技術服務採購案,安泰公司以3,570,760元得標。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
0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55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1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且係強制規定,是偽造之印章,亦在必應沒收之列,該印章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既不能證明已不存在,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仍應予以沒收,亦有最高法院25年上第6620號、51年臺上第1134號、48年臺上第1137號、44年臺上第864號判例意旨可參。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合先敘明。
㈡查附表所示等文件,係被告交付予高雄縣大社鄉公所(現改
制為高雄市大社區公所),均經被告行使而交付高雄縣大社鄉公所(現改制為高雄市大社區公所),已屬高雄縣大社鄉公所(現改制為高雄市大社區公所)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其上所蓋用之印文,因該等文件係屬影本,並非原本,苟單獨宣告沒收該影本上之上開印文,無從達到沒收之目的,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25號判決要旨參照)。至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上所蓋用之印文及其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暨前開判例意旨,應予以宣告沒收。至本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所示之「98年
10月8日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勞務採購案標單影本一份」,經檢察官當庭刪除,並補充:因該案係指定得標,故實際上並無該份標單存在等語。從而,此部分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張琇晴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文書│││文書名稱│所偽造之印文│影本││號│││所在│├─┼───────────┼─────────────┼──┤│1│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各項採│「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購開決標紀錄表│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7│││(99年10月8日)│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2│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權書│偽造印文2枚、「樊勁宏」之│P9││││偽造印文2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3│「慈恩堂內部美化及設備│「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偽造印文1枚│P14│││術服務案」之大標封│││├─┼───────────┼─────────────┼──┤│4│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工程規│「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劃設計監造(非建築類)│偽造印文3枚、「樊勁宏」之│P14│││服務費用標單│偽造印文2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慈恩堂內部美化及設工│小章)││││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術│││││服務案)│││├─┼───────────┼─────────────┼──┤│5│「慈恩堂內部美化及設備│「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偽造印文1枚│P15│││術服務案」之服務企劃書│││││封面│││├─┼───────────┼─────────────┼──┤│6│投標廠商聲明書│「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18││││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7│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9│「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年5月4日(99)安社字│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21│││第05043號函│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小章)││├─┼───────────┼─────────────┼──┤│8│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年10月30日(98)安社字│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22│││第1030號函│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9│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存│「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摺影本(準私文書)│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23││││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小章)││├─┼───────────┼─────────────┼──┤│10│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勞務採│「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購契約│偽造印文3枚、「樊勁宏」之│P24││││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正、││││小章)│背面│├─┼───────────┼─────────────┼──┤│11│被告所提供之技師執業執│「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偽造印文各1枚,共3枚│P26│││記證、高雄市工程技術顧││正、│││問商業同業公會證書影本││背面│││各1份(均屬準私文書)││、27│├─┼───────────┼─────────────┼──┤│12│服務估價單│「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偽造印文2枚、「樊勁宏」之│P27││││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小章)││├─┼───────────┼─────────────┼──┤│13│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偽造印文2枚、「樊勁宏」之│P28││││偽造印文2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14│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各項採│「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購開決標紀錄表│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29│││(99年10月21日)│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15│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30││││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16│「高雄縣大社鄉98年度公│「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專業│偽造印文1枚│P31│││技術服務案」之大標封│││├─┼───────────┼─────────────┼──┤│17│高雄縣大社鄉公所工程規│「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劃設計監造(非建築類)│偽造印文2枚、「樊勁宏」之│P31│││服務費用標單│偽造印文2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高雄縣大社鄉98年度公│小章)││││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專業│││││技術服務案)│││├─┼───────────┼─────────────┼──┤│18│「高雄縣大社鄉98年度公│「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專業│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32│││技術服務案」之標單封│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19│「高雄縣大社鄉98年度公│「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專業│偽造印文1枚│P32│││技術服務案」之服務建議││背面│││書│││├─┼───────────┼─────────────┼──┤│20│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9│「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年1月12日(99)安社字│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64│││第0112號函│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小章)││├─┼───────────┼─────────────┼──┤│21│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9│「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年2月1日(99)安社字│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64│││第0201號函│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小章)││├─┼───────────┼─────────────┼──┤│2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警卷│││結書)│偽造印文1枚、「樊勁宏」之│P74││││偽造印文1枚(即安泰公司大│背面││││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