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榮泓 被告 范峻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陳彥君
法官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