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湘羚選任辯護人朱俊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955號、106年度偵字第24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湘羚業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郭又禎法官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