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3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皮群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皮群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公然侮辱罪、毀謗罪部分及 賴偉照 涉犯毀損罪之部分均另案審結)。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已與告訴人和解,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54號被告皮群隆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偉照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居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22巷254弄64
之1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偉照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
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於103年1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未悔改,因友人 郭呂綺 與皮群隆有債務糾紛,於103年4月14日20時許,郭呂綺與賴偉照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找皮群隆催討債務,雙方因故發生口角爭執,皮群隆竟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辱罵郭呂綺:「操機巴」、「幹」、「吃藥一族」等語,足以貶損郭呂綺之人格及名譽,並另基於恐嚇之犯意,以「要送棺材到你家,你再繼續亂的話,你家會死越久」之加害生命及財產之言詞恐嚇郭呂綺,使郭呂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賴偉照則因不滿皮群隆上開言論,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在新北市土城區廣明街23巷口,持其所有之黑色長柄手電筒1支,砸毀皮群隆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及引擎蓋,致該車輛之擋風玻璃損壞而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皮群隆,嗣經郭呂綺、皮群隆報警處理,並於現場扣得上開黑色長柄手電筒
1支,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訴由郭呂綺、皮群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皮群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二)被告賴偉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三)告訴人郭呂綺於警詢時之指訴;
(四)車損照片8張在卷可證,復有扣案之黑色長柄手電筒1支可資佐證,被告皮群隆、賴偉照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皮群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等罪嫌;被告賴偉照所為,係犯同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被告皮群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至被告皮群隆所涉誹謗罪與恐嚇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賴偉照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黑色長柄手電筒1支,為被告賴偉照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檢察官李秉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