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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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己○○○
甲○○戊○○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重傷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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