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丁○○
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上字第304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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