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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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致用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用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