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