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7年3月1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本金:新臺幣(下同)77,691元。
(二)利息計算:3,512元。
(三)手續費:1,587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自9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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