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蘇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455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445地號土地」;附表一編號2「455-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445-1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