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祖年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5月1日晚間7時6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業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下均使用改制後○○○區○○○○路2段67號前,徒步推行載有資源回收物之推車,欲自南往北穿越介壽路2段時,本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行人不得穿越道路,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穿越該劃有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適有少年劉○億(00年00月00日生,姓名詳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由少年法庭調查)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沿介壽路2段由桃園市往大溪鎮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發生碰撞,使少年劉○億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膜下出血、顱骨骨折、多處顏面骨骨折、眼框骨折,致中樞神經重度障礙等重傷害,迄今仍無法自理日常生活。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105年11月27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5年12月7日中總嘉企字第1050014628號函暨所附病歷摘要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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