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74號抗告人 陳聰傑 對於法院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不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年度救字第2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2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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