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程孝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經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21日乙○○ 榮寅 104執17626字第1290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3月21日北檢 玉惻 105執助199字第20101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5年3月15日北市警萬分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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