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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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娟書記官許采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忠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忠南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4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業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1月23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月25日上午
7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揭住處執行搜索後,於同日上午8時2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許采婕
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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