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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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248號
法定代理人 龔台雄
被 告 潘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對原告法定代理人龔台雄被選任為原告之主任
委員是否合法生有爭執,訴外人即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李
火順已對原告提起確認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0日召開之臨時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04
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審理中,則龔台雄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
之資格即應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因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