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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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洪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80,000元
AG8027183
2
俊翎農產有限公司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77,600元
AG802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