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聲請人甲○○
巷95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7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補提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議書。
三、查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為629,887,平均每月為52,491元,聲請人應釋明為何離職於原任職有較高月薪之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而轉至平均月薪約31,000元之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是自願性離職或非自願姓離職,釋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時之薪資、收入狀況有無變化?有無新增支出?如有,應釋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為何配偶 葉安平 95、96年所得為0元?
六、聲請人所提出個別協商還款金額3,687元之還款證明為96年1月15日還款期間為一期,與所陳報每月皆須還款不符,聲請人應釋明此個別協商還款之況狀,是否為每月皆需繳納?應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及完整之還款證明。
七、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34,639元、個別協商還款金額為3,687元、房貸每月10,000元,而聲請人之月薪約為31,000元,是以已無法負擔還款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惟依聲請人所陳,顯見協商當時其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則是否該當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有疑義。職是,請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協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並說明每月月薪31,000元,如何按時繳納上述支出?又為何在未有增加任何其他支出下於履約18期後毀諾?
八、聲請人陳報需向親友借貸還款,應提出借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