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 何慶 法定代理人 何秋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文英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玖仟零貳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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