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0號聲請人 游明祥
陳游春雲 游永棋 湯杭 游旺 游明陣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張瑋芸 與被告 游義龍 、 游森茂 、 游信北 、陳六般、 游月森 、黃 游麗花 、 游献堂 、 游天助 、 游天居 、 游程茗 、游漢彬、 游昌銘 、 游昌彥 、 游清山 、 游清森 、 游彰城 、 游彰誠 、游彰永、 孫游麗珠 、游麗花、 游麗娟 、 李巡 、 游勝男 、 游巧儒 、游雅清、 游雅嵐 、 游金玉 、 游金志 、 何秀蘭 、 游林錦雀 、 游瑞珠 、 游耀正 、 游耀輝 、 歐碧珠 、 吳棋培 、 吳翠嬌 、黃 吳翠芬 、 吳育慈 、 蔡上鳴 、 蔡富雄 、 蔡茂能 、 尤蔡美雲 、 黃緞 、 王芳美 、 蔡元銘 、 蔡彥廷 、 王義 、 蔡坤龍 、 蔡坤泉 、 蔡政霖 、 劉德崇 、 劉麗珍 、 劉明彤 、 劉紓綺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說明: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查,聲請人計有6人,共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補提出聲明參加訴訟聲請狀繕本(註:按應送達兩造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55份)。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因此,聲請人應按兩造的人數提出參加訴訟聲請狀繕本,再由本院將參加書狀繕本,送達於兩造。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