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0號聲請人 游明祥
陳游春雲 游永棋 湯杭 游旺 游明陣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張瑋芸 與被告 游義龍游森茂游信北 、陳六般、 游月森 、黃 游麗花游献堂游天助游天居游程茗 、游漢彬、 游昌銘游昌彥游清山游清森游彰城游彰誠 、游彰永、 孫游麗珠 、游麗花、 游麗娟李巡游勝男游巧儒 、游雅清、 游雅嵐游金玉游金志何秀蘭游林錦雀游瑞珠游耀正游耀輝歐碧珠吳棋培吳翠嬌 、黃 吳翠芬吳育慈蔡上鳴蔡富雄蔡茂能尤蔡美雲黃緞王芳美蔡元銘蔡彥廷王義蔡坤龍蔡坤泉蔡政霖劉德崇劉麗珍劉明彤劉紓綺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說明: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查,聲請人計有6人,共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補提出聲明參加訴訟聲請狀繕本(註:按應送達兩造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55份)。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因此,聲請人應按兩造的人數提出參加訴訟聲請狀繕本,再由本院將參加書狀繕本,送達於兩造。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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