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法定代理人 鄭玄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杜正義 (亡)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呂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46年8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43年7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