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債權人台灣福懋毛公館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辰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台中黎明郵局存證號碼000605號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影本。
㈡確認本案債務人為何?並表明其住居所。(按卷內住院同意
書所載立同意書人分別為林明正、 林立軒 ,惟所引用之身分證字號及其手機號碼之使用人又為 林宏柏 。則本件債務人所指為何,應予具體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