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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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95號上訴人 張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釗炳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萬1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