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89號原告戊○○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丁○○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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