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財興
送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之八,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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