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楊若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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