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盈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雪紡紗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
106年度偵字第7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雪紡紗1件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鑑定證明書各1份、蒐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5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確認無誤。
(二)查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雪紡紗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足認該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從而,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