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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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被告 邱光吾
陳梅欽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5年11月7、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