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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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 鄭何錦麗 代理人 謝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