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蔣文進
被 告 徐蓉靜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金額之萬分之5,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