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甲○○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二八四號判例參照),準用意思表示之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受讓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以相對人登記之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惟相對人因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郵局退件信封(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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