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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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

聲請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 林健華尚群 機電自動控制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臺端聲請狀表明受償票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嗣補正狀仍請求如附表所示本票全額票款即32萬元,其前後內容有所扞格。故請確認是否已部分受償票款?如是,應表明2紙本票分別受償情形,並扣除受償金額後,表明2紙本票之「個別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本票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29日

120,000元

114年1月11日

未記載

002

113年11月4日

200,000元

114年1月11日

未記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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