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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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明人 趙福龍 上列聲明人因 劉妍容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福龍因劉妍容偽造文書聲明疑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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