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珠
一、債務人陳柏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六,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陳柏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