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18日│103年9月30日│25,000元│YC0000000│││限公司吳嘉昭│民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