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0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宗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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